全校教职工: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(国发〔2018〕41号)第九条规定: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 为确保大家明年继续及时、准确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,请教职工于2021年12月31日前登录“个人所得税”APP,及时完成2022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。 2022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的操作步骤.docx 财务处 2021年12月6日